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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消防非现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7 04:22:53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非现场监管工作,深化监管应用、提升监管效能,依法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总队制定了《消防非现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1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消防非现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衔接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非现场监管工作,深化监管应用、提升监管效能,依法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消防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现行有效)》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北京市消防非现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开展非现场监管活动中,对监测发现的待处理数据信息线索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证据要求】 非现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衔接,在调查取证中应当重点强化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清晰、完整、准确,且必须查证属实,并充分听取核实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不可将非现场获取的数据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条【程序要求】 非现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衔接,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告知、集体议案、决定、送达以及回避等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要求,行政执法应当符合“三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电子送达】 当事人登录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利用该系统接收法律文书的选择途径,当事人选择确认的,视为同意电子送达。

经当事人同意,消防救援机构还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将执法文书送达受送达人。在北京市企业登记服务平台中填写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移动即时通讯账号等视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当事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消防救援机构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当事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二章 非现场检查、监测和预警

第六条【非现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运用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通过非现场检查和数据监测等方式实现消防非现场监管,并通过制发法律文书或者预警提示的方式督促、提示监管对象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更正异常数据。

第七条【非现场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运用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自动对社会单位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中规定的技术服务活动、防火检查记录等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生成非现场检查记录,记录检查情况。

第八条【限期改正】非现场检查发现社会单位未按规定记录消防技术服务、防火检查等情况的,自动生成《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采取电子送达或者其他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异议处理】当事人收到改正通知后,应当按照整改期限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书十五日内,运用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复核,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理由成立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撤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数据监测】 消防救援机构运用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监管对象中人的行为、物的状态和消防管理等产生的数据进行监测。数据监测主要分为自动监测和人工监测两种方式。

自动监测通过定期监测和实时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管对象特定事项进行数据监测、分析、比对。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人工监测;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适时加强人工监测,对消防重点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实施远程督促。

第十一条【工作记录】 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对定期监测和人工监测情况自动生成“非现场监测记录”,作为实施监测的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预警提示】 对于自动监测或者人工监测产生的异常数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自动形成预警提示信息,提示相关单位及时更正异常数据或者整改问题。

第十三条【信息修复】 单位在收到预警提示信息后,可以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向消防救援机构说明情况,理由成立的,消防救援机构修复异常数据。

第三章案件线索

第十四条【案件管辖】 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生成的异常数据和待处理数据,由数据产生单位所在区域的消防救援机构管辖。

市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市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通知被指定管辖的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的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五条【数据驱动】 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预警提示信息等,既不提出陈述、申辩,又不更正数据或改正问题的,非现场监管系统自动生成待处理数据,作为驱动现场核查的线索来源。

第十六条【线索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管调度中心是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分工管理系统信息维护和日常应用。

对系统产生的异常数据,应当在数据产生的24小时内审核确认,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者预警信息发送至相关单位信息系统。

对系统产生的待处理数据,应当区分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

(一)对于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管理、施工动火等产生待处理数据的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专项核查;

(二)对于未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整改和产生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监测待处理数据的单位,纳入次月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三)对于维保检测、预案演练等产生待处理数据的单位,统筹纳入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四)对于《北京市消防非现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非现场监管场景补充清单中的其他非现场监管事项,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实际另行确定现场核查期限。

第十七条【监管调度】 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应为执法管理岗位干部,可以安排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开展人工监测、发送预警提示信息或者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系统操作以及制定现场核查计划、登记处理情况等辅助性工作,但行政执法责任仍由系统管理人员承担。

接到监管调度指令的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登录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查看情况、处理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防消联勤】 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核查任务时,可以视情调度消防救援站结合防消联勤工作一并开展,对于消防设施损坏停用等问题,除依法处理外,还应当告知属地消防救援站及时修订灭火预案。

第十九条【法律文书】 除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单位外,核查使用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勾选“专项检查”,并在备注中注明“非现场线索”,核查事项为非现场监管生成的待处理事项。

第四章 案件处理

第二十条【办案程序】 消防救援机构除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非现场监管执法的特殊要求外,执法程序尚应符合《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立案标准】 对现场核查发现与待处理数据信息反映情况基本一致、涉嫌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

对于未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整改的,可以在核查前立案。

第二十二条【调查取证】 立案后,应当围绕非现场监管产生的待处理数据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收集可以证明相关数据真实性的证据,也应当同时收集当事人主观过错、改正情况、违法后果等违法情节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书证材料】 调查取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工作记录、系统发送的预警提示信息或者《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数据信息以及整改情况的陈述、申辩,确认违法事实,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相关书证材料上签名,证明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当事人提出申辩的,应当及时查证,属实的应当采纳,并排除相关数据信息证据。

对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书证材料,应当制作《工作说明》,载明系统生成的时间、途径、制作人、证明对象等情况,由系统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电子证据】 必要时,执法人员可以利用当事人设置的视频监控查证、还原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记录时的情况。提取电子数据应为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电子数据。

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载明来源、制作过程和方法、制作时间等情况,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执法人员、制作人、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提取电子数据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终止调查】 经查证,因系统故障、信息错误、数据共享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依法终止调查,结案归档。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六条【监督职责】消防救援机构主要领导是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研究非现场监管工作情况,解决重要执法问题。

主管领导是非现场监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部署推进非现场监管工作,明确有关处(科)室和执法人员的非现场监管工作职责,监督、督促有关人员履行职责。

防火监督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定非现场监管工作计划,规范基础信息、线索管理和现场核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法制部门负责制定非现场监管工作程序,对非现场监管驱动的行政执法进行法制审核,将非现场监管工作纳入执法考评和执法人员记分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议】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非现场监管纳入执法考评,对系统管理、应用和执法衔接工作进行量化评价。

第二十八条【监督执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

(一)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异常数据信息整改提示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相关单位,致使消防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

(二)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调度现场核查,致使消防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

(三)监督执法人员不及时现场核查,不依法查处违法,致使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

(四)监督执法人员不履行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被有权机关纠正或者确认违法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非现场监管执法案卷归档按照《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数据处理情况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档案。

第三十条 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对监管对象进行远程监控、数据采集、分析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相关解读:《消防非现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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