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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涉企消防监督检查若干规定(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16 04:17:41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规范涉企检查执法有关规定,聚焦企业群众反映的消防检查存在的问题,总队研究起草了《若干规定》,从“计划制定、检查审批、标准适用、约谈通知、立案调查、减罚免罚、审核把关、执法监督、权益保护”9个环节,系统明确本市消防监管部门涉企检查执法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严格消防检查执法行为。

二、起草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国家消防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以及《北京市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定职责,结合本市消防监管实际,对于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量化,补充了白名单企业检查、询问约谈通知书使用、推荐性标准适用、现场检查测量判定、检查审批、审核责任、权益保护等制度,完善了检查执法的制度要求。

三、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分为总则、监督检查、违法处理、管理和监督、附则五章三十条。其中,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重点完善监督检查章节,从计划制定、检查频次、检查标准、检查实施等全流程做出具体规定;衔接执法处罚章节,对柔性执法、信用修复做出程序和实体要求,设定了防火、法制、执法单位负责人的审核审批责任;强化执法监督章节,从动态监测、内外部监督、权益保护全方位监督和保障消防检查执法行为规范。

一是实行检查计划管理。规定市、区消防监管部门根据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检查计划总量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严格专项检查管理,除国家消防救援局和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各级消防监管部门不得在年度检查计划外自行部署专项检查。因突发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确需部署开展计划外专项检查的,市、区消防监管部门要制定专项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二是合理设定检查频次。以法定检查频次为基础,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单位一年查一次,其他单位按照“风险+信用”等级确定频次。总体上要求,同一单位一年度检查频次不超过两次、间隔不小于六个月,且首次日常检查合格,本年度不再开展其他检查。对于日常检查过的,不再纳入专项检查;对于专项检查过的事项,日常检查不再重复检查。

三是准确适用检查判定标准。强调“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区分情况、综合考量既有建筑设防要求。明确推荐性标准适用问题:无法规明确授权的推荐性标准一律不得作为检查结果判定的依据;对于存在“标准打架”的,不能直接作出判定。对距离、高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进行测量时,除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明确要求外,误差偏离标准值5%范围内视为合格,在不影响实质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增加检查判定裁量空间。

四是完善检查审批手续。增设了启动检查前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涉企检查文书式样》,制定《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审批表》等文书式样,“逢检必审”,由支队主要或者主管负责人审批。检查前要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内容、频次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明确“扫码”阻断后的处理措施,在月度检查计划内,可以另行时间检查;对于月度无法检查的,次月补充完成检查,防止扫码超出规定频次。

五是规范约谈通知书管理使用。规定《询问通知书》实行编号、登记管理,使用情况关联立案审批,使用情况可追溯、可倒查,防止文书滥用,压缩监督员权力寻租空间。同时,在审核审批责任单列一项予以审核,加强事中监督。

六是明确审核审批监督责任。规定了防火、法制和支队领导对涉企检查的审核责任。其中防火部门重点对检查主体、检查计划、检查方案、扫码以及检查结果判定进行监督;法制部门主要对执法主体、检查事项及标准的公示公开、事实认定、减罚免罚、约谈通知、信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支队领导重点对检查执法工作履行安排部署、研究调度、统筹协调等工作职责。每月设立企业接待日,了解企业急难愁盼、宣讲政策、解决问题。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涉企消防监督检查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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